万秀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超标的查封引起的涉信涉访重大纠纷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2-06-05  分享到:

近日,在万秀法院里,随着原、被告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和当场签收调解书并由被告当天按调解协议履行完义务,这起因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中诉讼财产保全超标的查封而引起的当事人双方积怨极深的案件终于妥善解决。这不仅结束了当事人历时五年、历经区高院及市中院审理的诉累,而且很好地解决了被告认为法律对其不公而反复多次向自治区党委,市、城区党政、人大和市中院主要领导信访的难题,得到当事人的充分肯定,更为法院提升疑难复杂案件的多方联调、预防及化解涉信涉访纠纷能力积累了极为有益的经验。

1999105,原告粤海公司与被告广厦公司签订了《土地转让合同》、《土地转让补充合同》各一份。后广厦公司未能按补充合同履行义务,粤海公司遂诉至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粤海公司在起诉时,先后申请四次查封广厦公司的财产。区高院以(2007)桂民一终字第143号判决结案,判决广厦公司赔偿580多万元给粤海公司。2009,广厦公司以粤海公司申请查封财产超过判决确定其履行义务24238384.01元为由,起诉要求粤海公司赔偿损失5884432.19,并申请查封了粤海公司的582万元。区高院依据2010312双方达成的协议书,以(2011)桂民一终字第21号判决结案,判决粤海公司赔偿1000000元给广厦公司。区高院判决后,粤海公司认为法院判决其赔偿额仅为100万元,但广厦公司申请查封了其从2009842011128582万元,2011128至今的150万元,导致其损失巨大,遂起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广厦公司赔偿损失100万元,并申清本院冻结广厦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

广厦公司认为双方之前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经市中院、区高院判决已经生效,双方的纠纷随着区高院(2011)桂民一终字第21号判决已经终结,现粤海公司又以广厦公司申请财产保全致其损失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是重复起诉,法院不应受理,遂多次反复向城区至自治区的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市中院、自治区高院去信反映情况。同时,20111118日庭审结束后,立即组织20余人到万秀法院来访。在2012年春节前二天,广厦公司再次召集约20余人到万秀法院来访,认为冻结其银行存款100万元严重影响了该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提出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款项用作职工工资及生活费的发放,改为查封其位于大东上路价值168万元的房屋。

该案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诉讼保全担保物置换等多项法律关系,历时五年、历经区高院及市中院审理,形成多个生效法律文书,且涉诉当事人的多次反复信访更增加了案件的审理难度。如果简单地以案办案,简单下判,很有可能恶化成辖区甚至全市的不稳定因素,影响社会的和谐与安定。面对日益激化的矛盾,在接到各部门转来的来信后,法院均认真予以答复,院领导明确案件必须慎重妥善处理,着重以调解结案,同时,就案件的法律关系、法律事实和法律适用以及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向市中院、区高院请示, 而且及时向城区党委、政法委汇报案件的处置情况。在案件尚在讨论未作出判决前, 法院不断做双方的和解息诉工作。本着实事求是、以人为本的精神,为不影响公司正常运作,法院在确认置换担保的房屋有效查封的状态下,于2012316日解除了对广厦公司账户的冻结。同时,依照各级领导的指示并结合案件的各种法律关系,深入透彻地向各方当事人从法从理上反复多次向当事人进行说明,阐明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才能达到共赢的目的。经多次调解,最终在法官的明理释法和双方最后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双方终于达成以下协议:一、被告广西梧州广厦房地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调解当日一次性支付12万元给原告梧州市粤海房地产发展公司;二、被告广西梧州广厦房地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付清12万元给原告梧州市粤海房地产发展公司后,原、被告双方不得再就因广厦公司起诉粤海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时申请财产保全和本案粤海公司起诉广厦公司时申请财产保全所产生的纠纷追究对方的责任。该调解协议并于当日履行完毕。从2007年起历时5年的纠纷案,最终圆满地划上了句号。

纵观全案的解决,在各级领导的关心支持、法官耐心的明理释法及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得到了圆满的解决。不仅彻底化解当事人矛盾、定纷止争,而且为法院积累了依靠党委领导及上级支持解决疑难重大案件及化解涉信涉访纠纷能力的有益经验。同时体现了法院贯彻转变司法观念,积极能动司法,认真落实“调判结合、调解优先”原则,最大程度地促进服判息诉、案结事了。

(李棠在 汪瑞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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