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秀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行贿犯罪嫌疑人取保侯审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2-05-24  分享到:

428,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行贿案件犯罪嫌疑人梁某作出取保侯审处理。在离开梧州市看守所时,梁某含泪紧紧地握着检察官的手说:感谢政府对我的宽大处理,以后一定遵守法律,再也不犯法了。

20114月,梁某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梧州市工业园区某一部门负责人谢某的帮助,在梧州工业园区迁坟安置工作中将其承包的一处薪炭林地性质改变为未产3年经济林,并最终按未产3年经济林的标准多获得补偿款,从而多获得16万多元的补偿款。事后,为感谢谢某等人的帮助,梁某共向谢某(已被逮捕)等人行贿共计46000元。因涉嫌行贿罪,梁某于201226被刑事拘留,经梧州市检察机关批准,于同月21日被执行逮捕。在本案的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梁某的妻子梅某对刑事强制措施产生误解,多次携三个年幼的女儿到上级院申诉,一度情绪较为激动。

2012327,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了梧州市人民检察院交办审查起诉的梁某行贿案。在审查起诉期间,该院对此案进行了风险评估预警工作,并与控申部门沟通联系,调阅案件材料,对案件进行了初步审查,初步了解案情以及梅某的诉求,并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认罪服法教育,经初步审查了解,梁某林已认识到自己行为已涉嫌犯罪,真诚悔罪,并有悔罪表现,

428,梅某被请到万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向其认真进行释法说理、心理疏导等工作,耐心地向梅某解释了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积极引导和帮助其化解积怨,使执法办案的过程变成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过程。化解了其对检察机关的误解;同时认真听取了梅某的诉求,并了解到其家庭缺乏主要劳动力,梅某难以独自照顾三个年幼的女儿的困难。在交流之中,梅某得到了倾诉的渠道,打开了心结,表示也愿意敦促梁某林配合审查起诉工作。

根据犯罪嫌疑人梁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并是初犯偶犯、无人身危险性和自杀、逃跑、毁证等嫌疑,由办案部门报院检委会对梁某取保侯审,经万秀区人民检察院检委会研究认为,对梁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考虑到梁某林家中情况较为困难,缺乏主要劳动力,在梅某提供保证人及敦促梁某林主动退出违法所得的情况下,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最终依法对梁某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这是万秀区人民检察院落实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化解社会矛盾,落实公诉部门接待群众来访、处理群众来信制度的一次成功实践,通过构建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之间真诚沟通的桥梁,畅通群众诉求渠道,有效地消除了矛盾、化解了风险。

(王世楠?罗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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