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9日、2011年3月24日,无业人员梁某忠分别在本市万秀区龙船冲、华机厂附近,装作问路与路边的被害人陈某某(81岁)、黎某某搭讪,并谎称自己是广西地质队的梁主任,以代香港老板雇人保管古董,并支付巨额保管费需要银行账号转账为由,先后骗取得到二名被害人的银行存折、银行卡和密码,然后用事先准备好的废旧存折、银行卡进行调包,盗窃得被害人的存折和银行卡,并凭密码到银行将二被害人的存款人民币55480元取走。
该院认为,被告人梁某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合伙以秘密调包的手段,窃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在第三起共同犯罪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忠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实施作案,是起主要作用的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梁某忠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第1、2起同种较重罪行,应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忠曾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判处刑罚,仍不思悔改,又重新犯罪,对其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忠窃取老年人的钱财,对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忠能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并责令其退赔人民币55480元给被害人陈某某、黎某某。
办案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尤其是老年人,贪财之心不可有,对天上掉馅饼的“好事”一定要提高警惕,任何时候不能向外人透露自己的银行存款、密码等重要信息,以免落入不法分子的圈套。
(王一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