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秀法院少年庭不抛弃不放弃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2-01-11  分享到:

201215上午,万秀法院公开宣判了被告人辛某涉嫌抢劫一案。(因辛某为未成年人,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本文使用化名。)

201172912时许,被告人辛某(14周岁)伙同邓某(男,13岁)、谢某(男,12岁)、“良仔”(另案处理)在梧州市中山路9号恒业国泰广场七楼楼梯间处围住被害人陈某(13岁),以打脸、脚踢等方式抢走陈某身上的一台苹果牌4代手机(价值人民币4499元),后由邓某将手机销赃得人民币45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提收了该手机并发还给被害人陈某。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庭了解到被告人辛某因无心向学小学尚未毕业,其父亲长期酗酒,经常无故打骂妻子和辛某,经派出所多次教育仍不改恶习,家长教育方法失当对辛某影响较大。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辛某在实施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对其辩护人提出请求给予被告人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该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辛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辛某刚满14周岁,年纪尚小,且是初犯、偶犯,鉴于辛某在庭上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其法定代理人保证并落实了对被告人辛某的管教措施,辛某的舅舅李某表示愿意帮助管教,由其将辛某带在身边生活教育。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为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该院对被告人辛某适用缓刑。该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辛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辛某伙同他人抢劫,同案的几人由于尚未年满14周岁而未遭追诉,辛某作案时刚刚年满14周岁,整个庭审过程被告人显得十分茫然,被问及为何要去抢劫,他只说是别人叫一起抢东西便跟着去。心理辅导师王妍娜指出,被告人辛某长期生活在粗暴管教的家庭环境,对其心智成长影响较大,辛某年纪尚小,法律意识非常淡薄,没有主见,但具有转变的可能性,其现处于易受外界不良行为影响的阶段,改变其生活环境将有利于其成长。为了挽救、教育、感化辛某,主办法官多次与被告人辛某的法定代理人及其家属进行谈话并进行相关情况的调查,最终切实落实了对辛某的帮教措施。在法庭教育阶段,面对尚稚嫩的脸庞,主办法官以法服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循循善诱,教育辛某要吸取教训,好好做人,以后避免和一些背景复杂的人交往,要反省所作所为。经过教育,辛某由刚开始的一脸迷茫变得十分后悔,低声说自己认识到犯错了,感谢法庭的教育,并保证以后不会再犯法。宣判结束后,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其家属对法庭不抛弃、不放弃未成年犯的做法表示非常感激,对法官连声道谢,说自己疏于管教害了孩子,是法庭拯救了孩子。

                               (梁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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