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秀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1-12-14  分享到:

万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交通肇事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索赔数额近百万元,由于死者家属情绪激动,多次恶言训斥肇事司机,当事人之间冲突较大,且其他被告都是外地人,以路途远为由不出庭参加诉讼,给案件的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为妥善处理该案,承办法官坚持调解,经过多次耐心细致的调解,最终在20111212日傍晚7时,因交通事故丧子的两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钟月某、钟观某在众多亲属的陪同下,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黄某辉、物流公司、保险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

201011280时许,贵A4153*重型厢式货车由梧州市市区往广东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国道321线256公里+20时越过中心双实线,与相向行驶的由被告人黄辉无证驾驶的桂D1278*中型普通客车(搭乘钟某桥、钟某堂、黄某均)发生碰撞,造成客车、货车受损,黄某辉、黄某均受伤,钟某桥、钟某堂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辉弃车逃逸,次日到交警中队投案。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黄某辉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贵A4153*重型厢式货车司机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黄某辉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提起公诉,死者钟某桥、钟某堂家属钟观某、钟月某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90多万元,声称若不赔钱就要肇事司机以命抵命。承办法官为促使双方和解,多次做原告的思想工作,要求他们控制情绪,同时积极与贵A4153*重型厢式货车的所有人物流公司沟通,并联系保险公司商讨赔偿事宜。最终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贵A4153*重型厢式货车的所有人物流公司赔偿给钟观某、钟月某的经济损失合计30万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对赔偿款负连带赔偿责任,其余损失67万元由黄某辉分期支付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满意地在调解协议上签了字,向承办法官连连称谢。

(蒙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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