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秀区委书记关心促调解,案结事了多方满意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1-09-21  分享到:

近日,万秀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土地和厂房买卖而引起的涉及买卖和租赁等多项法律关系的重大、复杂经济纠纷案件。案件在城区党委黄恩书记的多次指导协调及城区政府相关部门大力协助下,由该院依法调解从而最终化解纠纷。本案纠纷的最终解决,既得到黄书记的充分肯定,同时也得到了当事人由衷的满意。万秀法院贯彻党委领导指示并依法调解,为当事人一次性解决了有可能变成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的难题。法院也从这起案件成功调解的过程中,为今后对疑难、复杂案件的多方联调,特别是在党委和有关领导的大力支持和指导下联调积累了极为有益的经验。

20091220,原告梧州市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梧州市辉顺建筑工程构件有限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转让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旺甫镇柴儿山的22.4482亩土地以2020338,纲结构厂房2400平方米以750000,纲筋混凝土厂房3700平方米以2775000,三项合计5545338元,最终以547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并约定,原告在招拍挂土地使用权时,直接将土地使用权证办至被告名下并由被告垫付和缴交由原告承担的土地出让金和契税。2010115,被告支付定金50万元给原告。2010711,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书》,将招拍挂土地使用权先登记到原告名下,再由原告办理转让变更到被告名下。两份协议签订后,被告依约支付了定金50万元给原告,之后进入场地并据两份协议,进行了部份基础设施建设,并将部份厂房和土地租给第三人曾某坚,又将5亩土地和部份厂房卖给第三人郑某贞。但没有垫付和缴交土地出让金和契税。原告缴交土地出让金和契税后,取得了以原告名义登记的土地使用权证。双方在办证和付款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原告遂起诉到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两份协议并将土地及厂房移交原告。

该案系我市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案件,如处理不当,有可能对我市和我区的招商引资造成不良的影响。法院经过认真反复研究,发现案件并非原告所诉解除买卖合同般简单,其还涉及到第三人的买卖关系、租赁关系、基础设施建设的补偿问题和原、被告协议中的定金问题、违约责任的承担等一系列法律关系问题。如对案件不通盘考虑,简单的以案办案,必将引起更多的诉讼。如简单下判,既不利于化解矛盾,平息纠纷,又增加当事人的讼累。经向城区党委黄恩书记汇报案情并请示处理方法后,黄书记指示,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为宜,以便通盘顾及各方当事人的相关权益。在这一指导思想的指引下,院领导督促民二庭作出具体的调解方案并监督落实。通过各方努力,特别是在黄书记对原告作了多次协调工作后,法院依照各级领导的指示并结合案件的各种法律关系,深入透彻地向各方当事人从法从理上反复多次向当事人进行说明,阐明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才能达到共赢的目的。案经多次调解,最终所有当事人于201193在调解协议上签字。主办人利用休息时间及时制作完成调解书并于95将调解书送达给所有当事人。99,在法院的监督下,本案原、被告、第三人按调解协议履行完毕。至此,本案原被告与第三人的租赁及买卖关系全部理清,原、被告纠纷全部解决。

纵观全案,一起涉及多个法律关系、当事人关系又较复杂的经济纠纷案件,在城区党委领导,特别是黄恩书记的正确指导和具体协调下,在法院反复向当事人明理释法下,在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得到了圆满的解决。可以看到,调解结案在及时化解当事人矛盾的同时,亦避免了由此造成的对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本案的成功调解不仅体现了依法调解在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过程中对定纷止争、化解矛盾产生的良好效果,更为法院积累了依靠党委领导解决疑难、复杂案件的有益经验。       

                                    (李棠在)

桂ICP备15009969号   桂公网安备 45040502000009号
网站主办:中国共产党梧州市万秀区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电话:0774-6022086  邮箱:pawzw@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