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秀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劳动合同争议案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1-07-07  分享到:

  2011年7月4万秀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劳动合同争议案,依法判决广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应支付员工欧某死亡丧葬补助费9434元、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18868元,共28302元给欧某家属。

    欧某在广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担任值班工作。200811欧某与公司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期间在2009723,双方签订了《物业服务承包协议书》,协议约定将公司承接的物业服务项目工作交由欧某承包。物业服务承包期限由公司根据本企业实际需要而定。欧某应按公司制定的工作标准与要求,完成好物业服务工作,公司按月给欧某结付物业服务承包费用600元。公司还对欧某的工作质量考核等方面进行了约定。特别是约定公司为欧某以公司员工的名义参加社会保险,但不视作劳动关系的存续,在物业服务承包期间不计入在甲方公司的劳动工龄。20107月欧某病故,其家属申请公司支付欧某死亡后的待遇补助,但后者以双方没有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支付。欧某家属遂诉至万秀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企业内部承包经营关系中,最基本的特点是承包人自负盈亏。从欧某与公司签订的承包协议内容看,欧某从事值班工作,接受用人单位的考核和管理,且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公司每月给员工支付固定报酬。基于以上事实,该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签订的《物业服务承包协议书》属于无效。广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与欧某的关系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构成劳动关系的情形,双方之间实为劳动关系,并非承包关系。遂作出文首的判决。

法官手记

《劳动合同法》自200811日正式实施后,进一步规范了企业的用工行为。而对于该法中某些条款的认识误区使很多企业采取了更为谨慎的雇佣行为。相当多的企业采取了“劳动合同劳务化”的办法,单位将生产的产品提供给劳动者外加工或者将劳务内容以劳务承包方式和劳动者签订加工承揽合同或者劳务承包合同,规避劳动法律规定社会保险、加班费、安全保护和终止合同的补偿责任等。劳动、工商等部门要加大对企业的监督力度,尽可能引导企业守法经营。 

(肖军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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