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某在广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担任值班工作。
法院审理后认为,企业内部承包经营关系中,最基本的特点是承包人自负盈亏。从欧某与公司签订的承包协议内容看,欧某从事值班工作,接受用人单位的考核和管理,且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公司每月给员工支付固定报酬。基于以上事实,该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签订的《物业服务承包协议书》属于无效。广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与欧某的关系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构成劳动关系的情形,双方之间实为劳动关系,并非承包关系。遂作出文首的判决。
法官手记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后,进一步规范了企业的用工行为。而对于该法中某些条款的认识误区使很多企业采取了更为谨慎的雇佣行为。相当多的企业采取了“劳动合同劳务化”的办法,单位将生产的产品提供给劳动者外加工或者将劳务内容以劳务承包方式和劳动者签订加工承揽合同或者劳务承包合同,规避劳动法律规定社会保险、加班费、安全保护和终止合同的补偿责任等。劳动、工商等部门要加大对企业的监督力度,尽可能引导企业守法经营。
(肖军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