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秀法院为进一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在审理刑事案件中有条不紊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一、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有关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完善各项配套文书制作,积极配合社区矫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罪犯全部实行社区矫正,取消原由公安机关执行及考察的规定。万秀法院对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判处非监禁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被告人,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并交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
二、将具体工作细化,确保矫正工作落到实处。对可能适用非监禁刑罚的被告人进行审前社会调查,了解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平时表现等情况,特别是涉及未成年犯的案件,规定在案件受理后十日内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的,要求罪犯当庭写出社区矫正保证书,并向其宣读社区矫正告知书,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到社区矫正机构和派出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今年以来,万秀法院已将判处管制5人、宣告缓刑2人交付罪犯户籍所在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其中3人系未成年犯。
(蒙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