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出台既规范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又给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提供了依据。
被告人杨某因相邻两家生意经营问题与人发生纠纷,在争执过程中持刀乱砍,致被害人陶某轻伤。万秀检察院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持凶器伤害他人,可酌情从重处罚;本案系相邻店铺因经营问题发生矛盾而引发,且被告人能当庭自愿认罪,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对故意伤害犯罪的规定,犯罪情节一般,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半有期徒刑。法院根据杨某的基本犯罪事实在法定刑幅度内确定了基准刑。结合杨某自愿认罪、持凶器伤害他人以及本案系因邻里纠纷激化引发等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宣告刑最终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蒙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