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调解化纷争 当好邻里“润滑剂”

来源:平安万秀网  发布日期:2025-05-17  分享到:

202559日,富民司法所接到一名居民的电话,说他家人58日下午路过某商店门口时,被该商店老板养的猫抓伤了,自行去打了狂犬疫苗,过后他想要商店老板赔偿疫苗费,但是商店老板不愿赔偿,所以想司法所帮忙调解解决。

接到居民求助后,富民司法所联合富民派出所、富民街道东山社区组成调解小组,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富民司法所开展调解。调解小组先听双方陈述事情经过,得知:2025581710左右,当事人刘生(化名)抱着小孩走路,在路过某商店门口时,不小心踩到了商店老板张生(化名)饲养的、正趴在店门口道路上的猫,猫受到惊吓,立即用爪子划伤了刘生右脚脚踝附近的皮肤,当时张生临时有事外出,商店关着门。事后刘生在家属陪同下自行到医院注射了狂犬疫苗,并到商店向张生反映该情况,觉得是张生没有看管好自己饲养的动物导致其伤人,违反了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必须要赔偿医药费;张生则认为,自己的猫本来安安静静趴在店门口,是刘生先踩到猫,猫受到惊吓才会划伤他,这个情况有附近的监控录像可以证明,因此自己没有责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听取了双方陈诉之后,调解小组耐心地向双方释法:《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本次事件中,虽然猫是饲养的,但是考虑到实际生活中,猫都是放养的,不需要像狗一样牵绳,而且梧州市也没有出台养猫相关条例;但张生作为猫的饲养人,对猫负有监管责任,其临时有事离开商店,留猫独自店门口的公共道路上,导致伤人,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同时,考虑到是刘生走路不小心先踩到猫,猫受到惊吓应激反应才会抓伤刘生,行人刘生和猫的饲养人张生对损害后果均不存在故意;而且刘生打疫苗的费用大部分可以医保报销,刘生和张生又是相熟的邻居,张生曾多次帮助刘生家人,因此,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当场履行完毕,收到赔偿款后,刘生承诺不再追究张生任何法律责任。双方在59日傍晚签署调解协议,纠纷得以迅速化解。

调解结束后,陪同刘生前来参加调解年轻的小伙子和司法所干部说,他在来调解之前通过AI小程序咨询了这次侵权损害赔偿相关法律问题,所以知道《民法典》关于双方各自应该承担责任的规定,对调解结果感到非常满意。公民遇事有学法、用法的意识,这是纠纷能调解成功一个非常好的前提条件。今后,富民司法所也将会与时俱进,在做好人民调解、法治宣传等工作的同时,也会积极向居民群众宣传学习法律的新方法新方式,让AI成为居民群众学习法律知识的“随身顾问”,不断提升居民群众的法治观念,推动辖区法治建设从“被动维权”向“主动知法”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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