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普法”向毒品说不!
    ——万秀法院开展“全民禁毒宣传月”系列活动

来源:平安万秀网  发布日期:2024-06-27  分享到:

今年626日,是第37个国际禁毒日,为提高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识毒、拒毒、防毒能力,广泛动员人民群众参与禁毒斗争,万秀区人民法院积极开展“全民禁毒宣传月”系列活动,通过集中宣判毒品犯罪案件、进学校开展禁毒宣传教育等方式,加强禁毒综合治理,预防和减少毒品犯罪活动。

零容忍保持打击涉毒犯罪高压态势

近日,万秀区法检“两长”同庭履职,宣判一起贩毒“自洗钱”案。该案中,郑某某和黄某某共同贩卖毒品依托咪酯,后黄某某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使用他人身份信息绑定的微信收取毒资用于消费,两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案通过“两长”同庭释法,彰显司法机关重拳打击毒品犯罪、净化社会环境的决心。

万秀法院始终坚持严惩涉毒犯罪及其延伸犯罪,对毒品犯罪“零容忍”。2024年以来,共审结涉“上头电子烟”新型毒品案件、贩毒“自洗钱”等涉毒品犯罪案件1925人,其中6月集中宣判涉毒犯罪59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选择具有典型意义的涉毒案件,通过审理并当庭宣判,邀请群众旁听庭审,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重宣教!延伸审判职能加强禁毒教育

同学们,有谁知道国际禁毒日是几月几日?”

626日!”

“现在的新型毒品种类繁多,这些毒品被不法分子包装成糖果、饼干、饮料等一些大家熟悉的物品,以降低大家的警惕性,大家要提高鉴别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坚决不沾染任何毒品。”

近日,万秀区人民法院“阳光护苗”团队邀请梧州市工厂路小学部分学生到法院开展研学活动,并进行了禁毒法治宣传教育。

活动中,干警向同学们展示了毒品仿真模型,详细介绍了“什么是毒品”“毒品的危害有哪些”等禁毒知识,并教育未成年人如何识别、预防毒品的侵害,积极引导未成年人自觉树立禁毒思想防线。

621日上午,万秀法院十余名干警来到梧州市丽港广场参加万秀区禁毒办组织的2024年“全民禁毒宣传月”主题活动,通过向群众介绍毒品的危害、如何抵制毒品侵害等相关知识,引导公众自觉抵制毒品。

近年来,万秀法院持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依法严惩毒品犯罪及相关衍生犯罪,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加大禁毒宣传教育力度和广度,帮助提高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防范毒品、拒绝毒品的意识,营造全社会禁毒的浓厚氛围。


法官说法:

1. 我国《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体现了我们国家始终对毒品犯罪零容忍。

近期以来,依托咪酯、右美沙芬、含地芬诺酯复方制剂等药品被列入精神类药品目录,非法吸食、持有、贩卖列管药品,依法按照涉毒违法犯罪处理。

不法分子将列管药品勾兑在电子烟油中贩卖给他人吸食,吸食会导致神志不清、昏迷、呼吸暂停、窒息死亡等严重后果,对身心造成不可逆危害。

2. 我国《刑法》第191条规定,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提供资金帐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的5种情形,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刑事责任。

洗钱行为会使得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违法性质被遮掩、隐藏,犯罪线索和证据被阻断和灭失,犯罪分子将以犯罪手段攫取的财产投入社会使用,进行投资、挥霍等。

因此,为防止毒品犯罪等7类上游犯罪的发生,不让犯罪分子掩饰、隐瞒其犯罪所得,需要对洗钱行为予以刑事打击。《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行为人实施了上述7类洗钱上游犯罪后,为掩饰、隐瞒自己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自行“清洗”犯罪所得,单独构成洗钱罪,与上游犯罪数罪并罚。

桂ICP备15009969号   桂公网安备 45040502000009号
网站主办:中国共产党梧州市万秀区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电话:0774-6022086  邮箱:pawzw@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