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人身 法律援助暖人心
来源:平安万秀网 发布日期:2022-07-27 分享到:
2020年2月24日14时40分,吴某驾驶车牌号为桂DNNXXX小型轿车从万秀区富民某路驶出停车位时与梁某驾驶车牌号为桂D2LXXX普通摩托车(搭载陈某)发生碰刮,造成陈某受伤。本次事故吴某负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吴某在鼎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鼎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在北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北某保险公司)投保有商业险,第三者投保金额为100万元。
陈某受伤当天到广西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3天,诊断为右踝关节骨折,出院医嘱为一年后骨折愈合拆除内固定。2021年6月15日,陈某再次到广西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住院进行术后治疗,住院4天,两次住院共花费医疗费30865.6元,2020年2月27日鼎某保险公司垫付了医疗费10000元。2022年1月17日,陈某与鼎某保险公司达成协议,由鼎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一次性支付4482元赔偿,其中包括住院护理17天,17天×152元/天=2582元,出院后护理期13天,13天×120元/天=1560元,交通费17天×20元=340元,合计4482元。陈某尚有余下经济损失:医疗费20865.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即100元/天×17天),营养费340元(即20元/天×17天),共计22905.6元。陈某家庭确属家庭经济困难情形,迫于生活压力,与北某保险公司协商不成,陈某无奈之下在2021年9月7日来到梧州市万秀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梧州市万秀区法律援助中心在收到陈某提供身份证、交通事故认定书和相关医院治疗材料后,依法指派广西正立律师事务所傅欣律师来承办本案。傅律师接受指派后,积极与受援人陈某取得联系,详细询问、了解案发经过,认真听取记录陈某的诉求,收集受援人陈某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门诊病历、入院和出院记录、疾病诊断证明书、相关发票等证据后正式向万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2年5月7日经万秀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北某保险公司一次性赔付医疗费20865.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营养费340元,合计22905.6元给原告陈某。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道路交通事故高发、多发,每年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达到上万起。在这些事故和伤亡背后,有可能引起的是幸福家庭的支离破碎,由此所体现出的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意识以及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值得我们深思。作为公民,敬畏法律、遵守法律,把法律的规范变为自己的自觉行动。人人守法,遵守规则,共同营造良好有序的交通秩序,每一位公民都责无旁贷。
本案是一起普通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虽然本案没有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但是其中所体现的公民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法制观念有待提高等问题值得我们关注。万秀区法律援助中心秉着“应援尽援”的宗旨,及时受理此案件,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万秀区人民法院也秉承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主持双方调解工作,使当事人对案件处理都得到一个较满意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