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秀区检察院积极稳妥推进审查逮捕案件“诉讼式审查”工作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7-06-09  分享到:

近日,万秀区检察院就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开展审查逮捕案件“诉讼式审查”,侦查人员与辩护律师面对面,就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展开辩论。

“我认为嫌疑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造成被害人死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有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不对其采取逮捕羁押,犯罪嫌疑人有可能不能按时到案,有可能影响案件的后续进行。”侦查人员就嫌疑人马某某是否需要采取逮捕强制措施再次进行补充说明。

“作为辩护律师,我提几点看法:(一)犯罪嫌疑人马某某是主动投案自首的,也是我亲自陪他去公安机关的,我认为其在案件后续进行过程中能配合司法机关及时到案。(二)该起交通事故,犯罪嫌疑人马某某负的是主要责任,不是全部责任。(三)事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一直在医院护理受害人,又主动垫付了医疗费、丧葬费。后犯罪嫌疑人经多方筹措,已与受害人陈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予以赔偿,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四)交通事故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社会危险性小。综上,我建议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马某某。”

“探究嫌疑人逮捕性必要审查机制,从书面审查到亲历感受,将逮捕审查工作由神秘走向公开,准确把握逮捕案件,保证审查逮捕决定的公正性,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进一步推动司法公正。”万秀区检察院分管检察长结合开展审查逮捕案件“诉讼式审查”明确初衷。

今年以来,万秀区检察院积极稳妥推进审查逮捕案件“诉讼式审查”工作。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在审查逮捕阶段,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发现,该案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诉讼时审查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经分管检察长决定,正式对该案启动“诉讼式审查”。 “诉讼式审查”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由检察官、书记员、侦查人员、辩护律师、被害人家属、人民监督员共同参与。采取方桌会议进行,并就“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这一争议焦点进行审查。检察官充分听取侦查人员和嫌疑人或其辩护律师意见,同时听取了被害人家属意见和人民监督员对“诉讼式审查”工作的建议。在综合上述意见后,同日,万秀区人民检察院就“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方面,采纳辩护律师意见,以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为由,依法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苏文 黄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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