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12日,龙湖镇人民政府收到法院送达的行政判决书,法院驳回原告陈某莲、曾某英、聂某土、李某明、覃某芝、聂某松、莫某群的诉讼请求,至此,龙湖司法所成功代理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
2016年3月,万秀区龙湖镇塘源村村民陈某莲等七人因与同村村民聂某德对龙湖镇塘源村“平车嘴”(山名)山林发生承包经营权发生纠纷,向龙湖镇人民政府提出调处申请,龙湖镇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工作组对该纠纷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并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调解不成。因该“平车嘴”林地使用权已由塘源村大户四经济合作社发包给聂某德从而获得了山林承包经营权,陈某莲等七人申请的实质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的规定,镇人民政府决定不予受理陈某莲等七人提出的山林权属确权申请。
2017年3月3日,原告陈某莲等七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龙湖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2017年4月19日,2017年6月22日,龙湖司法所两次受龙湖镇人民政府委托,派员作为镇人民政府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经过法庭调查、庭审质证、法庭辩论等程序,法院认为龙湖镇人民政府不存在行政不作为,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邱昭达 严洁清)
【转自:平安梧州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