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8日,张某某去到梧州市万秀区大中路与南环路交叉路口处将硫酸泼向正在过马路的人群,随后又使用随身携带的刀具沿途伤害过往群众,造成多人受伤。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张某某犯前述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张某某于2016年5月18日在梧州市万秀区大中路与南环路交叉路口处,用事先准备的硫酸泼向正在过马路的人群,致使被害人江某某、钟某某、刘某某等多人被硫酸不同程度烧伤。
随后,张某某并未停止自己的犯罪行为,其又沿南环路人行道向桂江一桥方向行走并使用随身携带的刀具伤害过往群众,致使叶某某、曾某某、梁某某不同程度受伤。
张某某被抓获归案后,经查明,张某某的表现符合抑郁症(发病期)的临床诊断,作案时处于发病期。作案时无辨认能力障碍,但由于受病态情绪影响而使得其控制能力明显削弱,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张某某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龙佳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