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称其外甥女的一套房子原是自己好心借给的,希望能要回。而外甥女一方则称这套房子其实是自己本该继承的遗产,应属自己所有。事实是什么?所谓“出借”的房屋能否要回?近日,万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此案。
原告小秋(化名)诉称,被告小沌(化名)是其外甥女,1996年3月,被告小沌见到原告小秋和某房地产公司打官司取得一套安置房,即和原告商量想住进来结婚。考虑到亲戚一场,原告同意了,但要求超建筑面积补偿款一万多元由被告出。被告表示同意。尔后,被告却以装修房屋和结婚需要花钱等理由,一直没有将这笔超建筑面积补偿款给原告。于是,原告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将该套安置房返还原告。
被告小沌则辩称,讼争房屋是一套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房屋之一,该房屋是原告及其小沌母亲等人共有,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讼争房屋是原告及其兄弟姐妹和被告母亲等人共有的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房屋之一,被告母亲病故后,其产权份额应由小沌依法继承。在老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中,原告是作为该套房屋的产权人代表与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拆迁安置的三套房包括了讼争房屋在内,故原告1995年以其本人名义诉请交付安置的现讼争房屋,属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的履行,也视为作为其他产权人代表的行为。故原告诉请依据当时的一份民事调解书作为其本人是讼争房屋产权人,要求被告返还讼争房屋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江振浩 梁颖)
【转自:平安梧州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