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6日,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一件刑事案件的法庭上,被告人身穿便服出庭,不再穿着带有“梧看”等标签性字样的囚服。这是万秀区人民法院迅速落实上级法院相关规定的具体举措,更是落实司法改革的一项举措。
2月底,最高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中提出“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也联合出台文件,要求刑事被告人出庭受审时告别“囚服”,可穿着正装或便装接受审判。此意见出台后,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按照该要求,迅速将此规定落实到位。
在刑事审判中被告人穿着“囚服”,实际上就已经给当事人打上了一种标志,主观上可能给人一种潜意识:这个人是有罪的。这不仅对被告人有这种潜意识,可能对法官、对律师、对旁听人员都会有这种潜意识、暗示。所以,通过取消被告人穿囚服出庭受审,实际上是推动司法的进一步公正,保障被告人的人权得到落实。不穿“囚服”出庭参加庭审活动,避免先入为主的“舆论审判”,看似事小,却是真正贯彻“无罪推定”和程序正义的关键一环。刑事被告人不再穿“囚服”出庭受审,是全面推进司法改革的积极举措,对进一步加强人权保障,彰显现代司法文明具有重要意义。
(江振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