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秀法院组织下乡调研未成年被告人庭前社会调查制度运行情况

来源:广西法制网  发布日期:2013-01-28  分享到:

  
  根据万秀法院的安排,2013年1月25日上午,该院刑庭庭长率刑庭干警一行四人驱车近两个小时来到苍梧县司法局木双司法所、苍梧县木双镇黎壁村村民委员会,调研未成年被告人庭前社会调查制度运行情况。
  刑事案件庭前社会调查对了解被告人的成长经历、家庭情况、平时表现以及案发前的社会评价有重要意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第二十一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据了解,多数法院在一般情况下,是由法院发出委托调查函,委托被告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并且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社会调查报告。为了对社会调查报告显示的调查内容、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会调查的途径和方式有进一步的了解,万秀法院开展了此次调研。
  苍梧县司法局木双司法所的甘岳峰所长向该院刑庭具体介绍了司法所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的流程:在收到法院或者其他机构发出的委托调查函时,司法所会派出至少两名工作人员共同负责一名被调查对象的调查工作,联系被调查对象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及村小组、被调查对象所在学校的负责人、被调查对象的父母或者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还包括部分有可能了解被调查对象的个人成长经历、一贯表现的组织和人员进行谈话,综合调查意见形成调查报告。
  苍梧县木双镇黎壁村村民委员会的倪主任表示,作为同村人,由于在日常生活中经常接触被调查对象及其家人,对被调查对象的家庭情况、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心理状态等情况掌握比较全面,为调查更为真实、客观,村委会要求大家尽量配合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工作,实话实说,不能避重就轻,以便人民法院更好地了解被调查对象的具体情况。
  在调研过程中,大家对如何丰富调查内容、使得调查更加全面客观、调查方式更加灵活、调查途径更加多样进行了共同探讨。万秀法院刑庭还向木双镇司法所了解了该院于去年判处的二名非监禁刑被告人的社区矫正进度和思想改造情况。
  万秀法院认为:社区矫正机构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庭前社会调查,有利于全面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真实情况,通过对家庭、社区、学校等进行全面调查了解,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调查报告更能反映被告人的真实情况和是否具备监护帮教条件;有利于法院依法作出合法且切合实际的判决,从而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对未成年被告人开展矫正工作。在日后的工作中,将会更加重视社区矫正机构的作用,同时积极与共青团、妇联、教育、县直机关工委、公安、检察、司法等部门探讨建立解决问题协调联动机制,以便充分发挥各部门和各单位的优势和力量,共同联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挽救和感化未成年被告人,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使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再上一台阶。
  

(梁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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