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秀法院加强立案调解工作成效明显
    ——30%以上民商事案件在庭前调解结案

来源:广西法制网  发布日期:2013-02-18  分享到:

  2012年以来,万秀法院认真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将审判力量前移,在有限的审判资源中抽出精干力量充实立案审判队伍,大力推行立案调解和庭前调解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2012年,万秀法院民商事案件结案数为462件,其中由立案庭调解结案142件,占民商事案件结案总数的30.7%,调解结案的案件无一申请强制执行,实现便民、利民和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三嬴目的。该院的主要做法如下:
  一、强化立案调解机制建设,确保调解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建立健全立案调解工作机制是确保立案调解工作依法有序开展的前提和保障。万秀法院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经过深入研究和论证,先后颁布了《立案调解工作规程》以及相关工作制度,并上墙公布。一是明确立案调解职责,确定立案调解包括立案审查阶段的调解和庭审程序前的调解。二是规范立案调解案件范围。立案调解的案件,应当是依法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管辖并属于人民法院可以组织调解的案件,而且立案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对民商事、刑事附带民事、刑事自诉、执行案件,要先行立案调解(和解),行政案件要依法进行协调。对法律规定禁止调解、涉嫌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侵害案外人合法利益、违背社会公德的案件,不得进行立案调解。三是规定立案调解的期限。立案庭收到当事人起诉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案件适宜立案调解的,应当征询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调解的意愿,双方当事人都同意调解的,及时通知当事人调解时间和地点。立案调解的案件除可在7日审查立案期间进行立案调解外,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立案调解期限原则上不超过立案后10日;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立案调解期限原则上不超过立案后20日。经当事人各方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占用相关业务庭审理案件的期限。在规定期限内立案调解不成的,及时转入庭审程序,以避免久调不决。2012年,该院立案调解结案的142件民商事案件均属于立案调解范围的案件,没有出现久调不结、超审限调解的现象。
  二、坚持“先行调解、能调则调”,切实把调解优先原则落到实处
  调解与判决都是解决矛盾纠纷的重要方式,都有着不可代替的重要作用。而调解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手段,因其特有的优势,已为大多数当事人所接受和认同,“调解优先”也成为了当前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主要导向。法院立案信访窗口作为审判执行工作的第一道工序,具有“第一时间接触当事人、第一时间了解案情”的优势,开展调解工作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回应了当事人对便民高效司法的要求。基于这种认识,万秀法院倡导有条件调解的、能够调解的都应当由立案庭先行调解,要求立案庭以“立案信访窗口”为平台,在立案审查时,即对当事人的诉求予以梳理、引导,告知其诉讼风险、说明调解的积极意义和对当事人的利弊。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商事案件,在立案后即时组织调解;对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群体性案件、集团诉讼案件,敏感性强、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在立案后亦努力运用各种方法尽可能调解,以及时实现案结事了。同时,坚持把握好调解与判决的关系,反对片面追求调解率,对于不宜调解、调解无望、判决效果更好的案件,及时排期开庭,由各业务庭依法审理判决,以彰显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引导树立社会规则。
  三、积极总结创新调解方法,努力提高庭前调解结案率
  对于当事人双方都同意调解的案件,万秀法院立案庭根据纠纷具体情况,从有利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灵活运用委托调解(由法院委托人民调解组织或其他有关单位进行调解)、联合调解(即邀请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等协助法官联合调解)、面对面调解(组织双方当事人坐在一起面对面进行调解)、背对背调解(即通过分别接触当事人,了解双方意图,整合双方意见,引导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上门调解、现场调解、“白加黑”、“五加二”等多种调解方式,努力引导和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一)抓住关键找准切入点。对于一些争议标的不大而案情却相对复杂的案件,并不固守查清事实这一教条,而是本着利益平衡的原则,在尽量查清案件事实的同时,积极寻找双方当事人的实体利益平衡点,围绕这个平衡点进行调解。对于这类案件,只要“点”找好了,再通过耐心的释法明理,解开当事人的思想疙瘩,一般都能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取得良好的调解效果。如去年5月份调解成功的未成年人陈某与年老阿伯钟某的民间借贷纠纷,标的只有400元人民币,钟某称陈某借钱不还,坚持要陈的父母代子偿还,陈的父母则说这400块是钟某作为长辈给后辈陈某的零花钱,借条是钟某骗陈某写的,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万秀法院立案庭的法官经过了解后,知道双方当事人本为和睦的邻居,这次主要因为邻里之间其他的一些事情积下了怨气,才会把这件小事闹上法院。知道这个“根结”后,立案庭的法官于是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以事论事,把双方的怨气捋顺后,这起矛盾纠纷也就迎刃而解了。
  (二)辩法析理善诱导。对于双方当事人仅对纠纷事实产生分歧的,则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理出头绪,讲明法律,说清道理,通过及时耐心的启发疏导和说服教育,以及列举相关案例,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使当事人明理释怀。这种调解方法重在梳理,把案情梳理顺了,把当事人的思路梳理通了,再适时讲法说理举案例。大部分当事人通过法官梳理案情、分析利弊后,都能达成有利于双方的协议。这种调解方法是立案调解中最常用、也比较有效的方法。
  (三)冷热有别重感化。针对不同案件的特点,准确把握调解时机,分别适用“冷处理”、“热处理”、“温处理”等不同方法。所谓“冷处理”,主要是对于打架导致的人身伤害等当事人情绪比较激动或矛盾较为激化的案件,不急于调解,而是先放一段时间,使当事人的情绪“凉”下来,从而使当事人能够冷静对待,正确分析形势,从而愿意接受调解。所谓“热处理”,就是在当事人已有调解意愿,但还拿不定主意的时候,趁热打铁,不失时机地摆事实、讲道理,进行“热调解”。“温处理”,主要是指在与当事人接触进行调解的时候,要出以真心、付出真情,让当事人相信法官是他们的贴心人,会为他主持公道,从而愿意讲出真实的想法,愿意接受法官的引导,提出调解的意见。
  (四)群体性纠纷优先调解。群体性纠纷涉及群众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与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案件处理难度大,如果处理不当,容易引起矛盾激化,甚至极易引起群体性事件。万秀法院在开展立案调解工作中,尤其注重群体性纠纷案件化解工作,做到举全院之力,优先化解群体性纠纷。2012年,万秀法院共成功调处了多起群体性纠纷案件,如陈某等16人分别诉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甘某诉吕某等13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杨某等32人诉滚某、某公司因山火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等。多起群体性纠纷的圆满解决,把有可能酿成群体性事件的隐患成功消除在萌芽阶段,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高度统一,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五)调解法官坚持“四个心”。负责立案调解的法官肩负矛盾纠纷化解的重任,对待立案调解工作丝毫不能含糊,除了必须有过硬的法律业务功底和一套有效的调解方式方法外,最重要的必须具备“四个心”:一是公心,对待当事人要公正公平,不偏帮任何一方,用公心去解决每一个纠纷。二是耐心,对当事人不急不躁,用耐心去倾听、分析,安抚他们的情绪,找出问题的根源。三是爱心,把当事人视为朋友、亲人,接待时给他们端杯热茶,道声问候,拉下家常,用爱心去温暖他们,争取他们的信任,然后才慢慢进入案情,解决他们的问题。四是细心,对当事人细心观察,从细微的表情变化去判断当事人的心理活动,对案情细心分析,从小角度去解开大真相。
    

(李懿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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