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31日上午,万秀法院在藤县看守所法庭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了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一案。王某某自称系越南公民,但至今无法查明其国籍,按照法律规定以无国籍人对待。这不仅是该院受理的首例涉外刑事案件,同时也是新刑诉法实施后该院受理的首例涉外刑事案件。
万秀法院受理案件后,严格按照刑诉法及涉外案件相关法律的规定,将案件审理情况向外事部门报告并进行逐级上报,该案合议庭人员除认真学习涉外刑事案件的法律规定外,还虚心向上级法院办理过涉外刑事案件的法官们请教,认真学习吸收办理此类案件的宝贵经验,特别是在案件审理细节问题方面得到上级法院资深法官的悉心指导。
由于该案中自称系越南公民的被告人王某某,只能听懂本地白话和看懂一部分中国文字,且梧州市内精通越南语与法律术语的人非常少,法院几经周折才为其聘请到了一名翻译人员,担任法律文书送达、庭审、宣判等阶段的翻译工作,做到了依法切实保障其各项诉讼权利,确保案件在程序和实体上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同时,考虑到被告人属异地关押,为了避免长途押解可能会出现的安保问题,万秀法院经与市中院汇报并征得藤县法院同意后,决定借用藤县看守所法庭开庭。在庭审当天,市中院刑庭庭长等三名法官亲临庭审现场进行指导,确保案件顺利开庭。
在庭审过程中,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适用法律及罪名均无异议,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进行了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某表示认罪服法,接受中国法律处罚。
该案件的顺利审结,为万秀法院审理涉外刑事案件积累了宝贵的工作经验,也得到了上级法院的肯定。
(林永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