披着“振兴民族品牌,打造实体经济”的光鲜外衣,干的却是传销的勾当。2014年7月3日,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白某、曲某、江某等11人有期徒刑二年至五年二个月不等,并处六万至十万元人民币不等的罚金。同时,对11名被告人已被扣押的赃物及被冻结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据了解,该案的11名被告人的年龄主要集中在50至60岁,大部分是退休人员,年龄最大的64岁,而且各被告人均有一定文化程度,最高的达到大学学历。
经审理查明,2012年下半年至2013年7月15日,来自辽宁、内蒙古、浙江、广西等省区的11名被告人白某、曲某、江某等先后加入“中国明明商”、“商通互助联盟”、“民族品牌代理”等传销组织后,以经营活动“办实体商店”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入会费用、购买特定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该组织首先在广西北海市为联络点开展活动,继而在广西梧州市、北海市、玉林市、浙江省等地发展并管理传销组织的下线人员,11名被告人均属于同一“纯资本运作”传销体系,各地参与到该传销体系的人员超过120余人,发展的网络层级超过三级,涉案金额超过360余万元。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传销无孔不入,利用的正是人们希望迅速致富的心理和较低的警惕性。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要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努力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在进行创业、生产经营等社会活动时,谨防上当受骗;切莫为了实现快速致富的梦想而铤而走险,如果参与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江振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