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秀:施工场地管理不规范致住户受伤 房地产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4-09-17  分享到:
 

916日,万秀法院审结一起因建筑工程施工场地管理不规范而导致住户受伤的侵权纠纷案,被告梧州市某房地产公司及其下属的建筑公司被判令赔偿原告刘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70144元。

20131231日,原告刘某某(7岁)在其居住的由梧州市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小区与另外两个小伙伴(均有不同程度受伤)玩耍,不慎跌入未设置标志及防范设施的泥潭中,导致面部、臀部、双下肢多处皮肤被泥潭中含有化学物质的污水烧伤,经司法鉴定后认定十级伤残。原告代理人因此将该房地产公司及其下属的物业管理公司、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等费用共计16万元。

万秀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告受伤的地点是建筑工地,被告梧州市某房地产及其建筑公司作为涉案工地的施工方和建设方,没有安排值班安保人员看管建筑工地监管进入工地的人员,以致小孩能自由出入,特别是工地内有化学物品的地方,既无专人看管也无设置警示标志,导致原告人身损害,在安全保护方面存在过错,依法应对原告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涉案工地为建筑工地不属于物业公司管理,故被告物业管理公司在本案依法不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原告作为一名儿童,父母作为监护人对于危险事务应当对原告进行教育,原告独自外出其监护人应当对其进行看护,而在这次事故发生时,原告的人身受到危险、面临损害时,其监护人却不在现场,原告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对原告所受的损害,其监护人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在责任承担比例方面,万秀法院综合双方的过错及本案的情节判定,原告的监护人应当承担20%的责任、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及其建筑公司应当连带承担80%的责任。

目前梧州市房地产行业发展迅速,不少市民已搬入新开发的住宅小区。目前尚有部分小区还在施工建设中,但已将部分已建成的住宅交付给业主居住。因此,房地产商作为住宅开发者,在追求利润的同时也应该充分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权益,无论是在建筑施工现场还是在已建成并交付居住的住宅小区,都应加大规范管理力度,切实保护好住户业主的切身利益。作为业主,也应多留神,即使在自家小区内也应看管好自家小孩不能放任其到建筑现场玩耍,万一发生意外,如本案原告,虽然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护,但金钱赔偿也无法抹去伤痛对孩子的身心损害。

(吴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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