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秀:告知被执行人失信成本 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4-09-01  分享到:
 

“我找下执行局的李法官”“我收到你们邮寄的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了,我已将执行款转入你们指定的法院账户”。827日,被执行梧州某机电安装维修有限公司在收到万秀法院执行局邮寄送达的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后,意识到如果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将会受到严厉的法律惩罚。

万秀法院执行局向被执行人发送的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载明“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由你们继续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本案债务清偿完毕时止。同时,如经查实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个人可拘留15日以下及处以人民币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以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的规定,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进行虚假财产报告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对你予以罚款、拘留"。被执行公司法定代表人遂自动向法院指定账户履行了执行款3000元,并亲自拿着银行汇款单到万秀法院联系执行法官。该起执行案件是彭某权724日向万秀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与梧州某机电安装维修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该起案件从当事人申请执行到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历时一个月,及时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既节约了司法资源,也达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万秀法院执行局通过告知被执行人失信成本,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达到保障当事人利益和维护司法权威双赢的局面。

(李研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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