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相邻而开的专卖手机配件的摊档,因生意经营问题而发生纠纷,其中一家店的老板苏某便想报复对方进而大打出手将对方打伤进行报复。2014年7月31日,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苏某等十二人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至有期徒刑四年不等的刑罚。
2013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苏某、韦某与同是经营手机贴膜的同行被害人黎甲、黎乙因经营问题产生矛盾,苏某、韦某为泄愤便合谋出资5000元请人报复殴打黎甲、黎乙。后韦某将此事告知被告人李某,叫李某帮联系找愿意报复殴打被害人的人选,李某将此事告知被告人何某,称有人愿出5000元酬劳请人去报复一个人,问何某是否愿意报复此人。何某答应后,当晚,杨某等4人在何某的安排下,与苏某、韦某在梧州市某大排档商量报复打人之事,商谈后,苏某还带杨某等人去步行街进行踩点、认人。2013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何某纠集杨某等12人手持铁水管、伸缩棍冲向被害人黎乙正在经营的手机贴膜摊档进行打砸,导致被害人黎乙的摊档被砸损,被害人黎甲、黎乙被殴打致伤。案发后,苏某等12人每人一次性各赔偿人民币5000元给被害人黎甲,黎甲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苏某等12人合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遂对该12名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
(江振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