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秀:入室盗窃宝石终获刑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4-08-06  分享到:
 

201178日晚22时许,在被告人李甲的提议下,被告人李甲伙同同村的远房亲戚李乙、李丙 (二人己判刑)、李丁(另案处理)携带刀具、牛绳、手套闯入梧州市西环路中段某住宅内,由李甲与李乙持刀劫持被害人温某某,在劫持过程中,为阻止被害人温某某的反抗,李乙用刀砍伤温某某的大腿和手臂(后经鉴定,被害人温某某的伤情属轻微伤害)。李丙与李丁则趁机从温某某的房间内搬走三箱重达价值四万多元的红刚玉人造宝石石料共60公斤。案发后,李甲畏罪潜逃,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在外潜逃了近3年的李甲,在今年3月初终被抓获归案。

2014728日,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对归案后的李甲涉嫌抢劫一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法院审理中认为,被告人李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持刀入室以暴力劫持公民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甲积极实施作案,持刀制服被害人,是起主要作用的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李甲持刀具抢劫,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李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且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依照我国刑法,判处李甲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李甲与已被判刑的罪犯李乙、李丙共同赔偿被害人温某某的其他经济损失。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江振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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