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秀法院审结一起因商标侵权不服工商行政处罚案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4-07-21  分享到:
 

2014716,万秀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某饮料厂不服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赔偿案,并当庭宣判。

知名厂家伊利公司发现梧州市某饮料厂存在对其商标侵权的行为,遂向梧州市工商局提出对该饮料厂投诉请求,要求工商局责令该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嫌侵犯伊利公司“优酸”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并希望工商局依法对该厂进行行政处罚。工商局经对某饮料厂的涉案商标侵权违法事实调查核实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某饮料厂不服向梧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维持该行政处罚决定。某饮料厂仍不服,认为其使用XX牌“果鲜优酸乳”字样作为通用产品名称不构成对伊利公司“优酸”商标的侵权,遂诉至本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伊利公司系“优酸”注册商标所有人,依法在被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享有商标专用权,在商标有效期内,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将该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予以使用。且该商标属驰名商标,在国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受法律保护某饮料厂在未经伊利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在其生产销售的同类商品上突出使用“优酸”商标,根据《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侵犯伊利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故法院作出维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并驳回该厂的诉请。

(胡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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