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某市场管理站供职的收费员祝某,利用收取市场内经营户水电费的便利,从2012年2月至7月,半年时间里贪污水电费共计3万余元。2014年6月20日,被告人祝媛贪污一案经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结,一审判处祝某犯贪污罪,判处祝某有期徒刑二年。
法院查明,祝某从2012年2月开始实施侵吞公款的行为,其利用自己作为市场收费员的职务之便,在收费发票上做手脚,更改发票数据,赚取发票差额。纸包不住火,最终被管理站察觉。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被告人祝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3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案发后被告人祝某能如实交代自己罪行,并退出所贪污的公款3万余元,可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处祝某有期徒刑二年,该院遂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江振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