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闲暇相约喝酒K歌,本是人生惬意的事,但酩酊大醉的酒徒借酒去寻衅滋事,就有可能遭到法律的惩罚。2014年6月10日,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王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
2014年春节前几天,在梧州打工的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王某某及他们的多位老乡在梧州市某KTV娱乐城唱歌,深夜时分,已有醉意的黄某甲、黄某乙、王某某正要结账离开KTV娱乐城时,却因消费的价钱问题与KTV娱乐城的工作人员发生了争执,后三人对该KTV娱乐城的电话机、广告牌等物品进行打砸,并打伤了该KTV娱乐城的两名工作人员。
在案件受理期间,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王某某一次性赔偿了两名被打伤的KTV工作人员,两名被害人均对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受案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王某某合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积极实施作案,是起主要作用的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王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能当庭自愿认罪,对三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小酌可怡情,滥饮易滋事。生活中偶尔来杯小酒,助兴言谈,似乎也更轻松酣畅。但酩酊大醉借酒去寻衅滋事,终究要为自己不理智之行为埋单。
(江振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