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秀:“以旧换新”购车惹纠纷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4-06-16  分享到:
 

原告梧州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是从事某品牌汽车销售的专营店,为了促销,采取汽车以旧换新业务。2013919日,被告田某到原告处用以旧换新形式购买一台东风日产骐达小轿车。经双方估价,被告田某的别克商务车折价为93000元,原告销售的骐达汽车价格为117300元。在支付了代为上牌费用并补足车款后,被告当即将新车提走。由于交易当天正直中秋节,原告无法查询被告汽车的登记信息。后原告欲将被告汽车进行过户登记时才发现,该车存在查封无法办理变更登记。经多次与被告协商均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汽车款93000元。

承办该案件的法官分析:原、被告之间“以旧换新”的车辆置换行为,实为被告向原告转让旧车及原告向被告出售新车的行为。根据原、被告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书中双方关于“甲方必须保证该车辆来源正当、合法、手续齐全、品质合格,如因该车手续问题(如证件虚假、不齐全、被抵押、按揭、法院查封或与车管部门相关资料不符)的原因造成该车不能过户,甲方必须将全部车款、过户费等相关费用退回给乙方,同时乙方将该车辆退回给甲方”的约定,原、被告双方关于被告转让旧车的合意,不仅包括将旧车转移交付予原告,而且包括旧车需完成车辆变更所有权人的登记手续。故本案中,被告在车辆因被查封而无法过户的情况下,负有将转让旧车所得车款返还给原告的义务。被告认为该车辆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并非其过错,其已履行协议书中约定的全部义务的抗辩理由并不成立,遂判令被告田某向原告梧州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车款93000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田某表示不服上诉至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66日,经过二审法院的审理,判决维持原判。

通过此案法官提醒:如今商家时常使用“以旧换新”等促销手段,在以旧换新过程中,需注意买卖双方均负有保证所置换商品符合约定条件的义务,否则不但交易无法完成还会引起纠纷。

(黄月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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